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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建日期: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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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堂创业 企业动态

    天堂创业 企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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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盗窃罪的历史沿革与总体预防

    论文摘要盗窃犯罪是一个普通而又古老的犯罪是古今中外的第一大罪。

    在当代中国,盗窃犯罪出现了发案成倍增加,犯罪比重下降,盗窃对象变化,盗窃手段现代化,立案标准提高的五大新变化。

    预防盗窃犯罪,不能靠善良的愿望,要改变“阶级消灭犯罪根源也不再存在”、“靠严刑峻法去消灭盗窃犯罪”的认识误区,确定理性的预防目标,这个目标就是把盗窃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人民可以承受、危害减轻到最低程度的限度内。

    预防盗窃犯罪,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综合性的问题。因此,预防应采取如下9条宏观措施:即狠抓经济预防,注重科技预防,落实体制预防,加强群体预防,强化侦破预防,发挥刑罚的特殊与一般预防作用,提高对盗窃的改造质量,完善对销赃渠道的控制、完善立法预防等等。

    关键词 盗窃罪历史沿革、时代特点、预防犯罪的理性目标与九大措施

     

    一、        盗窃犯罪的历史沿革与当前特点

    盗窃罪是古今中外刑法中最普通的犯罪,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形态。人类社会自从有了财产的私有制,有了物质生活条件的剩余,就出现了盗窃犯罪。历代的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社会、维持统治,总是把打击盗窃犯罪当作打击的重点之一。早在2200多年前西汉的开国皇帝刘邦,认为秦朝覆灭的教训就是秦始皇专任刑法,实行严刑苛罚。因此,他提出了“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的“约法三章”的著名主张。现刘邦废秦立法,盗窃罪仍然属于惩处的三大罪名之一。在西方根据罗马法规定的盗窃,也是需要惩罚的,但力度与中国古代刑法的规定有所区别。在《十二铜表法中》,对盗窃的惩罚是将私人制裁与私解相结合,并根据盗窃犯年龄和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对其惩罚的级别。在处罚时,对现行抓获的盗窃与非现行盗窃有所区别,刑罚打击的重点放在现行盗窃犯罪上。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一直没有放松过对盗窃犯罪的预防与打击,而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建国以后几十年,我国一直是被认为盗窃犯罪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也是预防盗窃犯罪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自由度增加,国家的对外开放,盗窃犯罪呈现出新的形势与特点,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数据,这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盗窃犯罪发案数成倍增加。1981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案件为74万余起,其中严重盗窃16873起;到1991年发案增加至192万余起,其中严重盗窃增至近33万起,发案增了一倍以上,严重盗窃增了近20倍;到2003年发案增至294万起;为20余年前的四倍,严重盗窃184万起,为20余年前的100倍以上。也就是说,经济番几翻,盗窃犯罪大体以同样的倍数在增加。

    第二,盗窃犯罪在总犯罪案件的比重相对却在下降。1989—1990年,全国盗窃犯罪立案167万余起,占公安机关立案总数的84.85%1991年盗窃立案增至192万余起,而占总犯罪比例却下降至81.27%;至2003年虽然盗窃立案达到294万余起,但占总犯罪比重却又下降至66.92%。这个事实证明,尽管盗窃案件逐年上升,但其他犯罪上升更快。相对而言,盗窃对社会和人民利益的损害程度,却在逐年减轻,而不是增加。

    第三,盗窃的对象有明显变化。19891990年,在立案的167万余起盗窃案件中,盗窃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占盗窃总数的27%;而盗窃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为数极少,均归入严重盗窃之中,并无单列统计的意义。可是到了2003年,盗窃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一般已不作为立案统计,而盗窃汽车等机动车则增加至近56万起,占当年盗窃总数294万起的20%。这种盗窃对象的变化,折射出我国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国家建设的飞速发展,这是不能忽视的。

    第四,盗窃手段与形式的新变化。在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人身安全权与住宅安全权,并不怎么使人们重视,反映在盗窃案件手段与方式的表现上,对是否入室盗窃,并无特别的反应。2000年以后,人们对此认识有明显改变,因此,在统计上也有了专门的反映。如2000年盗窃总数为237万余起,其中入室盗窃就有近115万起,占总数一半左右;到2003年,入室盗窃近129万起,占盗窃总数294万起的44%,也就是说,盗窃中入室盗窃的比重也相对下降,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和人民对住室安全的重视,也反映了随着人民住宅状况的改善,成套住房不断增加,入室盗窃相对更引起政府和人民的重视。

    第五,盗窃犯罪立案标准的不断提高。随着国家和人民经济实力的增强,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也在不断提高。199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够上立案的标准为300元至500元;到了1998年,我省盗窃数额的立案标准就已提高到1000元,增加了一倍以上。大量过去要作为犯罪论处的,现在就作为一般的治安案件作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理了。

    盗窃犯罪的历史沿革与当前特点,正是我们研究对策,预防盗窃犯罪的依据和基础。

    二、盗窃犯罪预防的理性目标。  

    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是几千年来历届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政绩显示。多少年来,人们一直追求着“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景象。但是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它只是出现在文学艺术之中,从来没有一个政府能够真正实现这一点。这种理想,在“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的自然村落或许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实现,但在国际化、城市化的今天,只能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

    新中国成立之后,人们从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认为盗窃与其他犯罪一样,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只要存在着阶级斗争,它就会产生。相反,一旦当社会消灭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盗窃犯罪产生的根源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到了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盗窃犯罪就会被消灭,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就不会再有盗窃。这个理论,长期以来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但却经不起历史检验。现在看来,盗窃犯罪作为社会的一种病态的反映,并不是消灭了阶级就可以解决的。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消灭了阶级,盗窃犯罪不但没有消灭,反而成倍增加,这种现象,只有靠邓小平理论才能解决。

    预防盗窃犯罪的又一个认识误区是,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靠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严加惩处,这是秦始皇的办法。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打”斗争,当时,把盗窃罪法律规定最重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改变为最重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实际上也杀了一批盗窃犯,这样做,甚至比刘邦的“约法三章”还要严厉,刘邦只讲到杀人抵命,并没有提到盗窃者死。但结果又是怎么样呢?杀头并不能吓阻盗窃犯罪,上述数据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理性地给预防盗窃犯罪确定一个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这个目标的基本点可以归纳为把盗窃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人民可以承受的范围,把盗窃犯罪对经济建设的危害减低到最轻的程度。

    三、预防盗窃犯罪的几条宏观措施

    纵观历史教训,借鉴国防上的成功经验,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在防范和遏制盗窃犯罪方面的有效措施,笔者认为,在预防盗窃犯罪方面,必须在理论与实践,政府与人民,治标与治本,经济与政治,法律与制度的五个结合上,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经济预防。

    预防盗窃犯罪与其他工作一样,发展经济才是硬道理。有人云:“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乐”,“饿煞不如犯法”。因此,只有使国家富强、社会富足,人民富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盗窃犯罪。建国初期,国家建设蒸蒸日上,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盗窃犯罪很少发生,但是到了三年自然灾害困难时期,盗窃犯罪突然恶性发展,经调查,绝大多数盗窃案件是“饿煞偷”,因此,党和国家并没有对这类盗窃采取刑罚的办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更何况,只有经济发展了,国家和政府才有可能在预防盗窃犯罪方面有更多的投入。没有钱,一切都无从谈起,可见,狠抓经济预防,乃是盗窃预防的基础。

    第二、注重科技预防。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预防盗窃犯罪方面,情况也是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写道:“罪犯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可以研究得很细致,如果没有小偷,锁是否能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盗窃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使得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马克思在这一段正话反说中告诉我们,要在新的形势下预防盗窃犯罪,就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在预防犯罪中的特殊作用,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目前,在银行及大型商场普遍使用探头摄像,在住宅小区,广泛使用高科技的防盗门窗,充分体现了科学技术在预防盗窃犯罪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适应花样繁多,日新月异的盗窃犯罪的新形势,我们在这方面的科技投入应该加倍。

    第三、实行体制预防。

    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的美国泰勒说:“过去,人是第一要素,将来则体制是第一要素。”预防盗窃犯罪,当然首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更需要在体制上予以保证,只有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制,才能使盗窃预防走入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纵观不少盗窃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总可以从制度上找到原因,有的仓库,没有建立完善的值班制度,有的虽有制度,却是贴在墙上,实际上并未严格执行,有的财务部门,不严格执行现各存放制度,从而给盗窃分子钻了空子。

    第四、加强群体预防。

    我国对盗窃犯罪的预防,一个成功的经验,就是采取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办法,不断加强群众预防,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大家行动起来与盗窃犯罪分子作斗争。在这方面,我们实际上已经建立起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居民(村民)自我防范和墙门邻居共同防范;第二道防线是街道社区联防,组织居民和纠察队伍巡逻检查;第三道防线是公安机关专职巡逻防范,特别是110和派出所警民结合的防范。我们一定要在新的形势下切实加强群体预防这一中国特色的预防网络,发动全民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使盗窃分子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达到减少盗窃犯罪的目的。

    第五、强化侦破预防。

    列宁曾指出:“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这是非常精辟的论断。对盗窃犯罪当然要依法严厉打击,但是及时侦破,提高破案率实际上是最及时最有力的打击。十起盗窃案件,如果破了3起,即使把这3起犯罪分子都杀了,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对犯罪分子来说,他还有70%的成功率,仍然会铤而走险,相反,如果把10起案件都破了,即使不杀一人,也能使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在这方面,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政府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投入;公安机关要加快改革步伐,提高战斗力;广大人民群众要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反盗窃斗争。

    第六、充分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

    刑法理论告诉我们,通过刑罚适用的诉讼程序,惩罚一个盗窃分子,首先对犯罪者本人是一个教育,这就是特殊预防;其次对其他人也可以起到警戒作用,这就是一般预防。但是司法实践告诉人们,准确、有力、公正的惩罚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反之则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当前,影响这个作用的发挥主要是要解决三个“不”的问题。一是惩罚不力。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扒窃犯身人,他们被抓获后,作案20次的,可能只交代10次,但即使是这10次,由于失窃者并未报案,因此,公安机关无法取到旁证,或只能取到部分失窃者旁证,到起诉、审判时只能指控有证据的几次,这就出现了惩罚不力的问题;二是惩罚不公。同样的盗窃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迁到不同的情况,法院往往会做出轻重相差悬殊的判决。由于盗窃犯罪分子多数人处于社会最底层,往往得不到律师的有效辩护,因此,得到有效辩护的判得轻,反之,则会产生畸重现象。这些不公现象,一旦到了劳改机关,相互一比较,就会暴露无遗,这就产生了司法不公的现象,减弱了惩罚的预防作用。三是惩罚不及时。有些案件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性质难定,往往一拖再拖,造成欠押不决,超期羁押,最后即使判了,也是时过境迁,失去了警戒的作用。解决这三个“不”,有立法问题,也有司法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需要通过司法制度的深化改革去解决。

      第七,提高在押劳改的盗窃犯的改造质量,尽可能杜绝重新犯罪。

    盗窃犯罪的发案实际告诉我们,一些大的恶性盗窃犯罪案件,多数是劳改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人所干的。这些人如果改造不好出来后,一是在押期间相互交流盗窃经验,专业水平提高了;二是通过第一次惩罚懂得了如何规避法律,如何对付侦察与审讯,心理承受能力也相对提高;三是在狱中结识了一帮朋友,犯罪有人帮。这些人如果重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会很大。因此 ,盗窃预防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如何提高改造质量,杜绝重新犯罪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国的监狱管理机关有很多的成功经验,有待于总结推广。同时,还要切实做好刑满释放的盗窃分子的就业安置和帮教工作,使他们有工做,有饭吃,有人帮,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新犯罪的问题。

    第八,完善对盗窃销赃渠道的控制。

    各类废品收购站和地下跳蚤市场是犯罪分子销赃的重要渠道,也是促使盗窃分子犯罪的重要方面。所以一定要加强管理,特别对地下跳蚤市场,应坚决取缔。允许营业的废品收购站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废品收购人员应该有核发上岗证,并加强对其必要的法制教育。对上门销售的可疑物品,应该有可靠的证明才允许收购,对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盗窃赃物而故意收购的应该按照销赃犯罪论处。

    第九,完善对盗窃犯罪的立法预防。

    我国的法制已日益完善,但是,对付盗窃犯罪似乎仍需要特殊的立法预防。我国刑法规定了400多种罪名,盗窃仅仅是其中一个罪名。但是,仅这一罪名,就占到犯罪总数的70—80%,解决了盗窃犯罪,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犯罪的总体预防问题。考虑到这一特殊需要,建议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一个“反盗窃法”,从程序到实体,从惩罚到预防,从专门机关到社会各部门和广大公民,对反盗窃的权利与义务,要求与责任,作一个全面的规定。这不是多此一举,而是特殊需要。既然为了解决台湾问题,国家可以制定“反国家分裂法”;既然为了解决经济活力问题,不少国家可以制定“反垄断法”,那么,为了解决犯罪的突击问题,为什么不可以制定“反盗窃法”呢?!

    总之,解决盗窃犯罪问题,并不单纯是司法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是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各类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一定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阅读(281) 评论(0) 2006-07-0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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